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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毕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5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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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5319号
  • 案件名称

    张毕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毕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5319号被执行人:张毕锋,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系(2020)粤0307刑初1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被告人关于被执行人张毕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7刑初1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毕锋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跃等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项人民币7181.25元。2021年3月9日,上述案件由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经依法审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毕锋缴纳人民币7181.25元至本院,已划付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的账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307刑初1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关于张毕锋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李婉婷执行员  张 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钟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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