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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与刘一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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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杨慧与刘一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慧;刘一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慧。被执行人:刘一帆。本院在执行杨慧与刘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慧于2021年9月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一帆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杨慧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一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一帆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刘一帆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一帆名下足余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一帆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刘一帆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长县管理部帐号610000230680中的存款。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一帆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杨慧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刘一帆工资账户直至偿还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慧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刘一帆名下在工行延长县支行账户2609022601001098604。(二)申请执行人杨慧不放弃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追偿。(三)申请执行人杨慧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被执行人刘一帆承担执行申请费。(四)申请执行人杨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 国 平审判员 张 亚 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古琼丹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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