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刚、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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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6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世刚、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世刚;张鸿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世刚,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张鸿民,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唐德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刚与张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鸿民银行存款533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安东冉法官助理 李柯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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