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有、金永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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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27号案件名称
王远有、金永俊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远有;金永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有,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永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远有与被执行人金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347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金永俊与案外人金学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东港市××区××楼××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9.53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上述房产,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巍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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