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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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758号案件名称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75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卿,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璟璐,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负责人:高飞,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刘杰、西安万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过本院做工作,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双方再无纠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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