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翠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7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786号
  • 案件名称

    刘翠芳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翠芳;北京中科国建能源技术研究院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786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芳,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国建能源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4层411。法定代表人:高景国。刘翠芳与北京中科国建能源技术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翠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中科国建能源技术研究院给付各项费用2.9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13035.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现实际经营地点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