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希霞、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6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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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6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屠希霞、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屠希霞;宋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希霞,女,汉族,1951年8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宋涛,男,汉族,1989年5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屠希霞申请执行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71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豫0711执6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玉江审判员 :苏守哲审判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 崔 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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