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亚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91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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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91民初1651号案件名称
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亚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亚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91民初1651号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南金运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伯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亚静,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亚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经诉前调解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出具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计39.29元,由原告廊坊远景乐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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