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张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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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61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张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张智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61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负责人:田红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茁,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智,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被告张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一风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胡 梦 书 记 员 邓雪琴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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