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庆雷、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
  • 案件名称

    焦庆雷、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焦庆雷;张健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原告:焦庆雷,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华,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庆雷诉被告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庆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庆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焦庆雷负担。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柴萌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