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华与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元碧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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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2309号案件名称
梁泽华与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元碧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梁泽华;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元碧;张第英;重庆蜜特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309号 原告:梁泽华,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35086X。法定代表人:张锺林,该公司总经理。破产管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献忠,男,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第英,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界,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瞾,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碧,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河,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蜜特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垭口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878808W。法定代表人:郑兴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芹,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号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1761545。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瞾,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泽华诉被告重庆市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第英、王元碧、重庆蜜特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梁泽华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泽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梁泽华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梁泽华负担。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显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小霞书 记 员 谢俊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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