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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臣与刘国辉、韩照那木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2021)吉0822民督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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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70号
  • 案件名称

    冯艳臣与刘国辉、韩照那木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冯艳臣;刘国辉;韩照那木拉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吉0822民督70号申请人:冯艳臣,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国辉,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男,1958年4月2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        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称,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因用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建房欠二申请人建房款3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超期按月利率2%计息。此款经冯艳臣、刘国辉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给付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建房款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        申请费258元,由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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