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远、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30民初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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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30民初3057号案件名称
李胜远、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胜远;徐晓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30民初3057号原告:李胜远,男,195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徐晓昌,男,住湖北省。原告李胜远与被告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胜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李胜远负担。审判员门敬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陈梦书记员赵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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