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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远、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30民初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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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30民初3057号
  • 案件名称

    李胜远、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胜远;徐晓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30民初3057号原告:李胜远,男,195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徐晓昌,男,住湖北省。原告李胜远与被告徐晓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胜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李胜远负担。审判员门敬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陈梦书记员赵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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