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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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157号案件名称
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王彩霞;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卢馨有;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157号原告:王彩霞,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卢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馨有,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黄海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卢馨有,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彩霞申请庄河新天地商业城有限公司、卢馨有、大连豪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02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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