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山、杜素敏与锦州凤还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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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380号案件名称
刘树山、杜素敏与锦州凤还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树山;杜素敏;锦州凤还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380号原告:刘树山,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四家子村23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0123443X。原告:杜素敏,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四家子村23号,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0417444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199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四家子村23号,身份证号码:210781199303284415,系刘树山、杜素敏之子。被告:锦州凤还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1丙-1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700577212200J法定代表人:高翠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丽,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莱茵华庭29-17号,身份证号码:23082219641201732X。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树山、杜素敏诉被告锦州凤还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山、杜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刘树山、杜素敏负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小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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