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媛与被执行人汪江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0104执21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4执2121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媛与被执行人汪江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夏媛与被执行人汪江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4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夏媛与被执行人汪江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江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汪江河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6530.42元,诉讼费10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夏媛向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汪江河已全额履行完毕。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青0104执212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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