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军、许木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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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434号案件名称
苏军、许木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军;许木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军,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许木连,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曙光村一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苏军与许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特7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17,857.46元,未执行标的32,142.5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许木连名下银行存款34元,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许木连名下网络资金1,857.46元;被执行人许木连名下×××五菱牌汽车已于2021年3月18日转售他人,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保险、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许木连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000元; 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剩余案款为4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其中11000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当庭支付,1857.46由法院划拨发还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全部案款;2、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43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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