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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锦宽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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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463号
  •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锦宽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锦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463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锦宽:关于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锦宽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48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冻结陆锦宽名下银行(信用社、邮政、桂林行、建行、微信账户)存款234459.12元,实际冻结321.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2021年8月23日,轮候查封陆锦宽名下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雅源大厦不动产权,轮候顺序为第二,查封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34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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