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伟、任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5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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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5116号案件名称
宋华伟、任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宋华伟;任小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5116号原告:宋华伟,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龙,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水县。原告宋华伟与被告任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宋华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华伟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潇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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