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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崔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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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832号
  • 案件名称

    罗某与崔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罗某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832号申请人:罗某,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崔某1,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代理人:崔某2,崔某1之子,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罗某申请认定崔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某称,我与崔某1系夫妻关系。崔某12011年5月因脑卒中偏瘫,行动不便,其他尚好。2014年11月22日意外摔伤,经多家医院救治,现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气管切开状态。因崔某1生病多年且无独立行为能力,故提出如下请求:认定崔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崔某1的监护人。崔某1之代理人崔某2称,罗某所述属实,同意认定崔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罗某作为崔某1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罗某与崔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崔某2。2018年8月,崔某1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入院记录记载“神志清楚、言语含糊不清,不能对答,查体不能合作,左侧肢体无自主活动”。2021年7月16日,航天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崔某1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偏瘫、血管性痴呆。罗某向本院提交视频,显示崔某1卧于床上,气管切开,留置鼻饲;他人与崔某1交流,崔某1均无应答。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及罗某提供的视频显示,崔某1目前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作为崔某1之妻,具备监护能力。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罗某为崔某1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崔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罗某为崔某1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静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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