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长仁、孙美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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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长仁、孙美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长仁;孙美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原告:肖长仁,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孙美玲,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长仁诉被告孙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肖长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肖长仁负担。审 判 长 肖纬纬人民陪审员 姜云枝人民陪审员 孙淑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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