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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长仁、孙美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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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长仁、孙美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长仁;孙美玲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3690号之一原告:肖长仁,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孙美玲,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系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长仁诉被告孙美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肖长仁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肖长仁负担。审 判 长  肖纬纬人民陪审员  姜云枝人民陪审员  孙淑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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