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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江军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5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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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5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江军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江军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建材家居城时尚馆三楼B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LKU8D。法定代表人:余忠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军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军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481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军毅向申请执行人海宁辉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41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6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5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金腾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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