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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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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 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79246G。法定代表人:徐凯伦,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胡家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QAC2M。法定代表人:蔡国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蔡国富,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书  记  员    卞  正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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