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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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案件名称
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2378号 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9279246G。法定代表人:徐凯伦,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泉山村胡家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QAC2M。法定代表人:蔡国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蔡国富,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蔡国富,重庆锐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重庆凯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书 记 员 卞 正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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