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选、马存林等撒小刚、王勇见、陈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再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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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再41号案件名称
徐德选、马存林等撒小刚、王勇见、陈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德选;马存林;撒小刚;王勇见;陈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再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德选,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存林,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西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撒小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见,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锐,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百世汇通快递公司快递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徐德选因与被申请人马存林、撒小刚、王**见、陈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20)新01民申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德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被申请人陈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马存林、撒小刚、王**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德选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10635号判决,改判:驳回针对徐德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我提交一份新证据《车辆转让协议》,用以证明2016年4月26日我已将涉案的×××东风小康面包车转让给陈锐,并于当日交付陈锐使用。所以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在我未确认邮寄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向我送达判决,导致我2019年12月才得知判决结果,我的再审申请并未超出法定六个月的期限。综上,我的再审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陈锐辩称,车辆出事之前,我与徐德选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但没有做变更。 马存林、撒小刚、王**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另查明,马存林于2020年2月26日死亡。 本院再审认为,首先,马存林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已死亡,丧失主体资格,故本案需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其次,陈锐对徐德选提交的拟证明涉案车辆已转让的《车辆转让协议》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徐德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待查明。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应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10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玛依娜阿不都拉热依木审判员 王奕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俞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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