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与张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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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文杰与张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文杰;张新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杰,男,生于1973年2月1日。被执行人张新建,男,生于1969年1月14日。本院在执行张文杰与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703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新建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张文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因张新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文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新建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张文杰案款100000元,并自愿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1400元;如不能按时付清,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11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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