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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李东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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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特65号
  • 案件名称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李东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李东辉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特65号申请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爱华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巍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志强,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申请人:李东辉,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李东辉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李东辉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物业费26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李东辉于2021年9月7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惠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昕洋书 记 员 赵 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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