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ACInvestmentIILimited、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明海、胡鸥翔、沈晓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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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211执恢416号之三案件名称
APACInvestmentIILimited、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明海、胡鸥翔、沈晓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APACInvestmentIILimited;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明海;胡鸥翔;沈晓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211执恢4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H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立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7-3)。 法定代表人:詹伟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明海,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胡鸥翔,男,1975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沈晓琦,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奉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鸥翔,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力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豪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明海、胡鸥翔、沈晓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PACInvestmentIILimited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11执恢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曹伟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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