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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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玉庆;李永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永升,男,汉族,1967年12月03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升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27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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