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薏、李丽继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执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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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执621号案件名称
李薇薏、李丽继承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薇薏;李丽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29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李薇薏,女,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本院在执行李薇薏与李丽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9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丽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尚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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