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宏彬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6执22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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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执2281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宏彬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邓宏彬;白秀利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6执2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宏彬,男性,1985年01月01出生,民族: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白秀利,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本院依据作出的(2021)京0116执228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秀利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区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白秀利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秀利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区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文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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