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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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1192号案件名称
吴晓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晓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1192号被执行人:吴晓毅,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吴晓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2019)豫900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吴晓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违法所得数额不明确,执行内容不确定,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吴晓毅追缴违所得一案的移送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欣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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