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孟泽、黄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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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306号案件名称
李孟泽、黄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孟泽;黄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孟泽,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被执行人:黄蕾,女,1986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孟泽与被执行人黄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026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蕾向权利人李孟泽偿还借款本金63700元,案件诉讼费139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76元。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进行调查,以及在当地车管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黄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均未在其住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孟泽,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孟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汉新审 判 员 覃国颂审 判 员 李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党家骏书 记 员 李青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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