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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群、山西恒基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执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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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执3212号
  • 案件名称

    黄益群、山西恒基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益群;山西恒基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702执3212号申请执行人:黄益群,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恒基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国际大都会中心广场C座第4幢B单元1201-12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42742407。法定代表人:斯新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黄益群与山西恒基梁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702民初27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岳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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