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宏秀、杨静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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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督261号案件名称
唐宏秀、杨静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宏秀;杨静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督261号申请人:唐宏秀,女,汉族,1946年11月17日生,住织金县。被申请人:杨静,女,1971年3月26日生,现住织金县(现经营大府头“蓝波湾KTV")。申请人唐宏秀与被申请人杨静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发出(2021)黔0524民督26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9月7日,本院收到被申请人杨静提交的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524民督26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6.6元,由申请人唐宏秀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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