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小琴、白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财保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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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财保9号案件名称
呼小琴、白小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呼小琴;白小平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财保9号申请人:白小平,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7192631。被申请人:呼小琴,女,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县支行与刘某某、呼小琴、白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案调解结案,申请人白小平作为借款担保人向中国农业银行延长县支行偿还借款24041.73元。申请人白小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小琴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延川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8778)资金24041.73元进行保全。申请人白小平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小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呼小琴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延川支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8778)资金24041.7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白智如审 判 员 张亚媚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源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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