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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奇、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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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156号
  • 案件名称

    刘忠奇、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刘忠奇;李建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156号原告:李建春,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刘忠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建春与被告刘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新平人民陪审员     樊云龙人民陪审员     王**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婷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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