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奇、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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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156号案件名称
刘忠奇、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刘忠奇;李建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156号原告:李建春,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刘忠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建春与被告刘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新平人民陪审员 樊云龙人民陪审员 王**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婷婷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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