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168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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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16849号之二案件名称
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赖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16849号之二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被执行人赖某某罚金一案,本院(2020)粤0304刑初1033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刑终5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赖某某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赌资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由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94.5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了4640.83元,扣除罚金5000元上缴国库后,多交款项2335.33元已退回被执行人赖某某;缴获的毒资3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扣押物品手机二部与(2021)粤0304执12558、14930、14939、15925、16348、16852号案件扣押物品合并处理,于2021年8月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9550元,拍卖所得款在(2021)粤0304执12558号案件内已依法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移送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金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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