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7民初118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11832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7民初1183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退款4107元(人民币,下同)并赔偿三倍价款12321元,共计1642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和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于被告的拼多多店铺(店名:某某数码电器专宫店)中购买了苹果手机一台(商品名称:Apple/全新苹果iPhoneXSMax美版己激活全网通6.5英寸手机),规格(国行XSMAX黑色6.5英寸,25608,全网通40),付款金额:4107元,订单号:201216*。被告使用顺丰快递发货,快递单号:SF*,原告在2020年12月17日收到货。被告在商品介绍中宣称是“全新”、“原装正品”,在评价中有两百多全是一致好评,并承诺“假一赔十”。原告收到快递打开之后发现有几处问题与宣传不符:1.该手机包装盒质量粗糙,标签上印刷字迹模糊不清,但序列号和IMEI码都与手机能对应上,说明该包装是仿制的;2.涉案商品规格中标明是国行版本,即在中国地区销售的,但是包装内没有中文合格证与保修卡;3.原装手机的SIM卡托都有密封防水的橡胶圈,涉案商品的卡托上没有,正品SIM卡托上面的IMEI号码印刷清晰纤细位置居中,涉案商品的IMEI号码印刷内容偏粗,而且位置印歪了,内部做工粗糙。涉案商品在网上说明手机是己激活的,但原告收到的手机开机后是需要激活的,与其说明不符。既然手机是未激活的,那么应当在苹果的保修期内,于是原告打开苹果公司的官方网站,在【查看您的保障服务和支持期限】页面输入涉案商品的IMEI串号(358*)查询保修状态,结果是己经超过保修期了,苹果手机的保修期最短是1年,也就是说该手机己经销售且至少超过1年以上的时间。据此判断,手机应该是二手手机,但原告收到的手机很新,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任何使用痕迹,还贴了一个小贴纸。综合上述得出一个结论,这是一个经过翻新的二手手机。苹果公司是不会把翻新手机当成全新手机销售的,因此涉案商品是非原厂翻新,是被告从不合法渠道获取的非原装手机,根据当前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手机并非其宣称的全新原装正品手机,其虚假宣传,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欺诈蒙骗消费者,销售不合格商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国家诚实信用体系建设,破坏市场公平竟争,影响及其恶劣,严重侵害原告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被告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同时该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如果退还给被告可能会再次流入市场,应由法院没收销毁。同时涉案商品的链接截止2021年1月5日己售出534件,即使按最低规格的售价3416元来计算己有180万元以上的销售规模,己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查处。望法院依法判决,铲除社会毒瘤,维护国家法律威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案相关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被告的拼多多网店(店名为“某某数码电器专营店”)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订单详情和商品快照页面显示:Apple/全新苹果iPhoneXSMax美版已激活全网通6.5英寸手机,原装正品;并在使用说明处备注“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原告在该商品的规格选择栏中选择购买的规格为:国行XSMAX黑色6.5英寸256GB、价格4107元、订单号201216*。被告使用快递单号为SF*的顺丰快递发货。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签收。原告收货并发现手机存在其主张的问题后,并未与被告的客服联系沟通退款退货,直接诉至法院。另查,原告在庭审中出示手机实物及包装盒。包装盒外部及内部的说明字体均为英文版说明,并无中文版说明。从表面外观上看,无法辨认原告所述的包装盒质量粗糙、标签字迹模糊不清、SIM卡卡槽内的号码印刷和做工粗糙等问题。此外,该手机尚未激活和注册使用,原告认为与订单详情展示的已激活不符,未激活就应该是新机,但原告通过该手机的序列号358*查询苹果官网,不显示保修期期限,故主张该手机已过保修期,是翻新的二手手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单详情》、《快递单》、《披露信息邮件》、《产品实物》、《SIM卡》、《交易快照》、《保修查询结果》、《光盘》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证实。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在拼多多的网店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双方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在涉案手机商品展示页面上有“全新”、“已激活”“原装正品”、“国行”字样。原告称其收到的手机并非新机,而是翻新的二手手机,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认为,在被告的商品展示页面已标注“已激活”,且在使用说明处备注“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已经向原告说明了该手机系已激活的苹果手机,已激活的苹果手机表示曾注册过,且已激活的苹果手机不等同于二手手机,故原告不能以此主张欺诈。另外,原告未对涉案手机系非“全新”、非“原装正品”进行举证,而从表面外观上也无法辨认,故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原告在订单上选择的规格是国行,而被告提供的手机没有中文标签说明,属于标签瑕疵,可以向被告主张退货退款,因此,本院支持原告主张退款4107元,相应的原告应向被告退回XSMax苹果手机一部(序列号358*)。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张某某退还货款4107元;二、原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回被告广州某某钟表有限公司XSMax苹果手机一部(序列号358*);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15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15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靖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翠红、蒙喜红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122执1175号 下一篇 宁波杰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家具有限公司等陈彭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