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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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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4297号
  • 案件名称

    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297号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弋露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义,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广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与被告马广义之间的纠纷,故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部退还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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