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42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4297号案件名称
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广义;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297号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弋露笑,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义,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广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与被告马广义之间的纠纷,故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全部退还原告西安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李运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瞿 莉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瑞泰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茂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81号 下一篇 陈某、祝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