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仕平、陈欢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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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1385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仕平、陈欢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仕平;陈欢象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仕平,男,1965年0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陈欢象,男,1977年0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仕平与被执行人陈欢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培福 审判员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相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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