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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健等1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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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健等1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王健;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负责人:芦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敬华,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健,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阜新市。被执行人: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春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健、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封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健名下坐落于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号2162房屋,房产证号为阜房预海州区字第××号。因该房屋尚未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暂不要求对其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健名下坐落于西山××36-3-205房屋,已被本院(2019)辽09执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首先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另被执行人王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其名下辽J×××××别克车在车贷公司抵押,辽J×××××金杯车被抵账转籍。由于被执行人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巨额到期债务无力偿还,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辽0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阜新圣鸣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现处于破产程序中,其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9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流审判员 路井昌审判员 苏贺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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