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与江丁山、江菊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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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7557号案件名称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与江丁山、江菊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江丁山;江菊英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7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董华威,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丁山,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菊英,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丁山、江菊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经过房地部门检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住宅建设标准,具备交房条件,根据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双方合同约定,除非房屋主体结构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否则不属于买受人拒绝收房的事由,买受人应该收房之后,有质量问题走保修途径解决。本案系被上诉人违约,导致交房不能实现;2.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原质量问题构成司法解释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即认为必然对被上诉人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显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3.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本案所谓“损害”情况未经鉴定、所谓租金标准未经审价评估的情况下,理应驳回被上诉人诉请。即便酌定赔偿金,也应采审慎态度,合理平衡双方权益,分担迟延期间的双方责任。江丁山、江菊英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江丁山、江菊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丁山、江菊英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为260,197元(前90天以4,136,75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二、判令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江丁山、江菊英交付位于朱家角镇新塘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三、判令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赔偿江丁山、江菊英地板、门等问题的修复费用暂计为50,000元,具体以审价为准。审理中,江丁山、江菊英变更诉请如下:一、判令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江丁山、江菊英租金损失107,000元(以月租金7,000元为标准,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二、判令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因地板不平导致的修复费用10,000元。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丁山、江菊英损失50,000元;二、江丁山、江菊英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9年12月,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交房后,被上诉人认为房屋存在地板不平、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上诉人承诺修复后将地板撬开但并未予以铺好,嗣后双方发生诉讼,针对房屋及设备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上诉人在2021年3月31日修复完毕。上述修复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居住、正常使用房屋有一定影响,一审法院据此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被上诉人的损失等情形,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金额并无不当。综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 梅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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