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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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759号案件名称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李明;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75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卿,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被告: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王兵,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李明、陕西易威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过本院做工作,被告已当庭给付赔偿款,双方再无纠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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