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11执保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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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11执保267号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11执保267号申请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三楼。法定代表人:经家俊,总经理。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三号工业园八定路“标准厂房”4幢。负责人:王鑫,经理。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行政新区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卓明,总经理。申请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6288.9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灵川分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6288.95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石育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莫燕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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