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好霞、任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1民初4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4676号案件名称
王好霞、任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好霞;任小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1民初4676号原告:王好霞,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明,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伟,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王好霞与被告任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好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小伟偿还借款41270.2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200元,后出于信任将原告名下兴业银行(尾号9102)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约定由被告按期足额还款。2020年1月,原告发现该信用卡出现逾期,被告称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原告替其偿还16074.54元后,尚余14995.72元未还清,合计被告共欠原告41270.2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任小伟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200元,后被告使用原告名下信用卡(尾号9102)逾期借款,原告自行偿还16074.54元后,尚余14995.72元未还清,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46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任小伟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仅个人使用,严禁他人转借和使用。原告将信用卡转借被告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由相关部门处理,但不妨碍原告主张相应权利。原告主张的该笔借款41270.26元,由原告出具的转账记录、原、被告聊天记录,原告信用卡账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偿还借款41270.26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7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好霞借款本金41270.26元及利息(从2021年7月7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任小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保全费433元,共计1149元,由被告任小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尚玉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钰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