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科兆与曹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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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04号案件名称
胡科兆与曹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科兆;曹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归还申请人曹某欠款226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曹某,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申请将被执行人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庚 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 航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 晓 飞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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