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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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67号案件名称
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67号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陈**光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9EYGFA2G。法定代表人:杨志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五洲,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俊峰,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4998317Q。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在本院通知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力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晓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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