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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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554号案件名称
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554号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金龙寺路300-59号132-1。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保利(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雪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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