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义凯、曾庆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1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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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1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义凯、曾庆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康义凯;曾庆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义凯,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曾庆禄,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义凯与被执行人曾庆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禄欠康义凯借款本金12万元,此款曾庆禄于2021年4月17日前返还康义凯6万元,于2021年5月17日前返还康义凯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给付康义凯自2019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已采取如下措施:一、2021年6月2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22日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2021年6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五、2021年7月18日、2021年9月1日分别再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9月2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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