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40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孙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0号原告: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住敦化市。 被告:孙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由于其他原因,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宜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焦美霞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九 下一篇 王星懿、陈红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