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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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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4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孙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40号原告: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住敦化市。        被告:孙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敦化市。        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7日立案,由于其他原因,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xx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宜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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